都市更新進到審議後,很多地主會收到「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會」等通知,名稱很接近,但法律功能並不一樣。公聽會通常是讓實施者或主管機關公開說明計畫內容、蒐集民眾意見;聽證會則是主管機關在作成核定前,讓當事人就爭議事實、法律問題、證據資料與權利影響進行陳述的重要程序。地主要先理解一件事:聽證會不一定會在現場把所有問題「談到大家滿意」,但它會把你的爭點、證據、發問、異議與主管機關處理方式留下紀錄,後續主管機關作成核定或其他行政處分時,依法必須斟酌聽證結果。也因此,參加聽證會的重點不是情緒宣洩,而是把訴求講成主管機關必須回應、日後也能被檢查的具體爭點。

一、公聽會是什麼?重點在公開說明與蒐集意見
在都市更新程序中,公聽會常出現在兩個階段。第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事業概要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得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送主管機關審議。第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期間,以及送主管機關審議前,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也可讓人民或團體以書面提出意見,供主管機關審議參考。
所以,公聽會的基本功能,是讓計畫被公開說明,讓民眾知道範圍、實施方式、共同負擔、拆遷安置、財務計畫、選配原則、風險控管等內容,並讓權利人有機會提出意見。公聽會很重要,但它比較像「前端溝通與意見蒐集」。如果地主在公聽會上提出反對或疑問,主管機關與實施者仍應參考與處理,但公聽會本身通常不是最後裁決爭議的場域,也不等於主管機關已經作成行政處分。
二、聽證會是什麼?重點在程序保障與紀錄效力
聽證會的法律性質更正式。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法律列明的例外情形外,應舉行聽證;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這代表聽證不是單純的說明會,而是主管機關作成核定前,讓利害關係人就爭點進入正式程序的機會。
行政程序法也對聽證設有完整規定。舉行聽證前,行政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載明聽證事由、依據、期日、場所、主要程序、得選任代理人、缺席處理等事項。聽證原則上公開、以言詞方式進行;當事人可以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也可以對機關指定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代理人發問。聽證必須作成紀錄,記載陳述、發問、提出的文書證據、異議及主持人的處理。
三、公聽會與聽證會的差異,地主可以這樣理解
最簡單的分法是:公聽會偏向「讓大家知道並提出意見」,聽證會偏向「讓爭點被正式調查、陳述、舉證並留下紀錄」。公聽會通常由實施者或主管機關說明計畫,地主可以提問、表達疑慮,會議紀錄會成為程序資料之一;聽證會則由行政機關依法主持,程序更明確,當事人有陳述、提出證據、請求發問、對程序處置聲明異議、確認聽證紀錄的權利。
第二個差異是「主管機關後續如何面對你的意見」。公聽會意見會供審議參考,但聽證結果在行政程序法第108條下,主管機關作成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時,除依職權調查證據外,還應斟酌全部聽證結果。都更條例第33條也要求主管機關說明採納或不採納理由。因此,地主如果只在會場口頭抱怨,效果有限;如果能把問題整理成具體爭點並提出證據,後續主管機關就比較難用「已說明」三個字帶過。
四、聽證會如果還是沒有解決問題,後續會怎麼處理?
聽證會不是調解會,也不是保證讓所有人達成共識的會議。聽證後可能出現幾種結果。第一,主管機關要求實施者補充資料、修正計畫或釐清爭點。第二,主管機關認為爭點已經充分陳述,依審議結果作成核定、駁回或要求修正後再審。第三,如果聽證中出現重大事實不明、證據不足、程序瑕疵或需要進一步調查,主持人或主管機關可能安排補充說明、續行聽證或另行要求資料。第四,即使地主不同意,主管機關仍可能在斟酌聽證結果後核定計畫,但必須面對地主已提出的具體意見與證據。
如果經聽證後主管機關作成核定,而地主仍不服,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明定,不服依該條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者,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也有類似規定。白話說,經正式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後續不一定再走一般訴願程序,而是要依個案性質與法定期間,評估是否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這部分涉及個案文件、日期與處分內容,地主應盡快帶著核定函、聽證紀錄、會議資料與自己提出的書面意見,請熟悉都更與行政救濟的律師協助判斷。
五、地主參加聽證會前,要先整理四種資料
第一,整理自己的身分與權利資料,例如土地建物謄本、權利範圍、合法建物證明、繼承或共有關係、是否為實際居住或營業使用。第二,整理爭議所在,不要只寫「我不同意」,而要具體寫明是同意書有疑義、共同負擔過高、估價基準不合理、選配原則不清、拆遷安置不足、實施者資格或財務風險、信託機制不透明,還是公展版本與先前說明不同。第三,整理證據,例如簡報版本、會議紀錄、LINE或電子郵件、估價報告摘要、分配試算表、照片、租約、營業資料、身心障礙或高齡居住需求證明。第四,整理具體請求,例如要求補正哪份文件、重新說明哪個表格、公開哪項試算、調整哪個條款、暫緩核定哪個爭議部分,或請主管機關命實施者補充資料。
好的聽證陳述,應該像一份簡短的爭點整理表。每一項可以用「問題、事實、證據、請求」四欄表達。例如:問題是共同負擔提高;事實是公展版與說明會版本數字不同;證據是兩份版本頁碼與日期;請求是請實施者說明增加原因、計算式與是否影響分配比率。這樣講,主管機關比較容易記錄,也比較容易在核定理由中回應。
六、聽證會現場應該怎麼陳述?
地主在現場要把握三個原則。第一,先講結論,再講理由。不要從長篇背景開始,應先說「我請求本案在實施者補正共同負擔明細前,不宜核定」或「我請求主管機關命實施者說明選配原則如何保障原所有權人」。第二,每個爭點都要對應頁碼、表格或證據。都更文件很多,如果只說「資料都不清楚」,效果較弱;如果能指出「事業計畫第幾頁、權利變換計畫第幾表、估價摘要哪一項」就會更有力。第三,請求主持人把重點記入聽證紀錄。聽證的價值很大一部分在紀錄,若紀錄沒有反映你的主要意見,會後就要依程序要求更正或補充。
如果現場時間有限,不要試圖把所有不滿一次講完。可以先提交完整書面意見,再用口頭陳述摘要三到五個最重要爭點。若對方回答含糊,可以請求主持人允許發問,例如:「請實施者說明本案共同負擔中管理費、利息、營業稅與風險費用的計算基礎為何?」或「請主管機關確認本案公展期間收到的書面意見,是否已逐項列入審議資料?」發問要具體、可回答、可記錄,避免變成抽象指責。
七、會後不要只等結果,要做三件事
第一,確認聽證紀錄。行政程序法第64條規定,聽證應作成紀錄,並記載陳述、發問、提出的文書證據,以及程序異議與主持人的處理。地主應確認自己的主要爭點是否被寫進去;若記載不完整或不正確,應即時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或補充。第二,追蹤主管機關是否要求補件或修正。聽證會後,實施者可能補充資料,主管機關也可能再審議,地主要留意公告、函文與會議紀錄。第三,保存完整時序。把公聽會通知、公展資料、聽證通知、書面意見、出席紀錄、聽證紀錄、主管機關回覆與核定函按日期整理,日後不論協商或救濟都會用到。
如果聽證後仍沒有解決問題,也不要只說「政府沒有聽」。更有效的做法,是檢查主管機關最後的核定理由有沒有回應你提出的核心爭點;如果沒有回應、錯認事實、引用錯誤版本、未斟酌重要證據,或程序上未依法通知、紀錄、處理異議,就要把這些具體整理出來,作為後續行政救濟或訴訟評估的基礎。
結論:聽證會不是吵贏現場,而是把爭點放進正式程序
都更聽證會最重要的功能,不是讓地主在現場和實施者辯到誰輸誰贏,而是讓主管機關在核定前,正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陳述、證據與發問,並在後續作成決定時必須斟酌。公聽會重在公開說明與蒐集意見,聽證會重在程序保障、爭點釐清與紀錄效力。地主如果只是到場抱怨,可能很快被歸類為情緒意見;但如果把訴求整理成具體事實、證據、頁碼與請求,就比較有機會讓主管機關、審議委員與後續救濟程序看見真正問題。
面對都更聽證會,最務實的準備是:會前寫書面、現場講重點、必要時請求發問、會後確認紀錄、收到核定後檢查理由。聽證會不保證問題當場解決,但它可以讓地主的權利主張不只停留在口頭,而是成為正式程序中必須被處理的內容。
本文依都市更新條例與行政程序法公開資料整理,查詢日期為2026年8月26日,為一般性資訊說明,不取代個案法律意見。若已收到聽證通知、核定函或行政處分,建議盡快整理文件並諮詢熟悉都更與行政救濟的專業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