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有關1080515修正發布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6條適用疑義

根據國署更字第1120110414號函,108年修法前的都更計畫可選擇適用修正前或後的規定,並須納入計畫內。容獎辦法鼓勵權變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建,以減民爭與行政成本,且僅對全體同意者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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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會理事長不為或不能召開會議之認定

公辦都更投資人涉及都更條例第52條第3項及第62條執行疑義

台灣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的產權權利必須被實施者補償並轉移。出資者和投資者僅提供資金支援,不能代替實施者的角色或負擔。舊違建現地安置成本應由實施者初期承擔,最後透過協議移轉至違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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