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相關辦法

容積移轉

指一宗土地的容積被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上用于建築。以下是容積移轉的相關法規: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根據這項法規,容積移轉的實施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定。具體細節包括:
    •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的都市計畫地區為限。
    • 容積移轉的定義:指一宗土地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上用于建築。
    • 送出基地:指可以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上的土地。
    • 接受基地:指接受容積移入的土地。
    • 基準容積:根據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容積率上限乘以土地面積得出的數值。
  2.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這是針對古蹟土地的容積移轉。具體細節包括:
    •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方式:送出基地可以是指定為古蹟的土地,除了政府機關管理的土地外,還包括古蹟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的土地。

容積移轉的實施需要遵循相關法規,具體細節可以參考上述法規連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摘要

法規名稱: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主管機關的界定: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適用地區:以實施容積率管制的都市計畫地區為限。

移轉條件: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定義:容積、容積移轉、送出基地、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等。

送出基地限制:包括保存建築所定土地、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土地、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等。

移轉限制: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可建築用地為限,並需符合都市整體發展情況。

移轉計算公式:根據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等因素計算。

代金移入容積:根據專業估價評定,專款專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區土地。

審核程序:申請書、身分證明、同意書、土地登記資料等。

審查期限及程序。/移轉後的建築物保存要求。/更新送出基地圖冊及相關資料的管理。

辦法的實施,有助於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都市發展與更新,提升公共設施及環境品質。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摘要

容積移轉相關辦法

這份文件是關於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的法規,以下是其主要內容摘要:

  • 法規依據: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訂定。
  •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 容積移轉:指定為古蹟的土地,若原可建築容積受限,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 計算公式: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與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的換算,涉及土地公告現值的比較與計算。

辦法重點內容

  1. 本辦法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訂定。
  2. 主管機關包括中央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3. 對於古蹟所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但需符合一定條件。
  4. 容積移轉計算涉及基準容積、可移出容積、可移入容積等概念,並根據土地現值進行換算。
  5. 移出基地的容積可分次移出,而接受基地的容積則需符合一定比例限制。
  6. 辦理容積移轉時,需提交相應文件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將相關資料保存並開放供民眾查詢。
  7. 接受基地在申請建築時,除了容積率管制外,仍需遵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
  8. 本辦法自發布日生效。

這些條文中包含了辦法的重要內容,涉及容積移轉的各項細節與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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