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核定不服怎麼辦?一篇看懂訴願、行政訴訟與案例解析

🏙️【都市更新專欄】

都更核定不服怎麼辦?一篇看懂訴願、行政訴訟與案例解析

(含「哪些較容易翻案」+ 108大修前後法規差異提醒)

🔰 前言

近年不少民眾反映:在都市更新程序中,當事業計畫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告後,發現自身權益受到重大影響,但卻不清楚應如何提出異議、是否能救濟、期限如何計算,以及訴願與行政訴訟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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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牽涉財產分配、居住權益、公共利益與法律程序,每一步都影響最終結果:

  • 持分比例
  • 分回坪數
  • 公設比
  • 搬遷安置
  • 權利義務

全部都在核定中被決定。因此,若住戶不服核定,需在期限內掌握正確行政救濟程序。

🚫 也不要輕忽前期程序

許多都更爭議來自於:

前期不關注、不出席、不提問,
後期核定公告後才開始抗議、質疑、衝突。

然而,都市更新是「程序正義」的制度:

  • 公聽會
  • 說明會
  • 審議會
  • 意見詢問
  • 文件送達
  • 公告程序

每一步都是住戶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只有積極參與程序,公平與公正才有可能真正落實。

📘 一、都更哪兩個階段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在都市更新程序中,只有兩個階段屬「行政處分」:

✔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 2.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只要不服核定內容,住戶即可提出行政救濟。

📩 二、訴願:第一階段救濟(都更屬訴願前置)

對都更核定不服,住戶必須先提出「訴願」。
訴願是行政救濟的第一關。

📌 訴願期限

  • 收到處分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
  • 公告送達 → 自公告第 11 日起算 30 日
  • 未合法送達 → 自「實際知悉」起算(最長不超過 1 年)

🔎 訴願並不容易,需要具體理由

訴願成功率普遍不高,原因包括:

  • 多數住戶的訴願理由太簡短
  • 欠缺具體證據
  • 未指出程序違法
  • 法律論述不完整
  • 權利侵害沒有量化說明

成功的訴願通常具備:

  • ✔ 明確程序違法(公聽會、審議會)
  • ✔ 權利變換計算式錯誤
  • ✔ 公益性或必要性審查不足
  • ✔ 未合法送達
  • ✔ 差別待遇無正當理由
  • ✔ 文件理由不備
  • ✔ 量化證據明確(面積、持分、估價等)

單純「覺得不公平」不足以成立訴願。

🟦 三、都更案中「較容易在訴願翻案」的七大項目

以下依實務經驗,為訴願較常成功的情形:

✔ 1. 送達瑕疵(最容易成功)

例如:

  • 漏送核定書
  • 寄送地址錯誤
  • 公告送達程序不合法
  • 無法證明送達

屬重大程序瑕疵,訴願常直接撤銷或重審。

✔ 2. 公聽會/審議程序瑕疵

例如:

  • 公聽會未依規定通知
  • 審議會未具法定人數
  • 紀錄不完整
  • 未回應住戶具體意見

屬重大程序違法,訴願翻案率較高。

✔ 3. 權利變換分配不合理

包括:

  • 分回計算誤差
  • 公設比混淆或採錯基準
  • 估價模式不透明
  • 同案不同估價標準(差別待遇)

若能提出具體數據差異,勝算明顯提高。

✔ 4. 公益性、必要性審查不足

主管機關核定時必須審查:

  • 是否具公益性
  • 是否具必要性
  • 是否有較小侵害的替代方案

若審查理由不足,訴願可能要求重審。

✔ 5. 更新單元範圍或基地邊界認定錯誤

例如:

  • 誤畫地號
  • 將不應列入之土地列入
  • 邊界畫錯

屬重大瑕疵,訴願常獲支持。

✔ 6. 未回覆住戶具體意見

若住戶提出明確異議,主管機關卻未回應或僅形式處理,
屬程序正義不足,訴願可能要求補正或重審。

✔ 7. 處分理由不備、文件缺漏

例如:

  • 未載明主文
  • 未載明事實理由
  • 未教示救濟程序
  • 法條引用錯誤

屬形式重大違法,訴願可能直接撤銷。

⚖️ 四、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時提出

若訴願仍維持原處分,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期限

  • 收到訴願決定日起 2 個月內

行政法院會審查:

  • 程序是否合法
  • 公益性/必要性是否成立
  • 權利變換是否合理
  • 是否裁量濫用或偏頗

法院可撤銷核定或命主管機關重作審查。

👨‍⚖️ 五、訴願/行政訴訟是否需要律師?

✔ 訴願:法律未強制,但建議尋求協助

因為都更案件內容龐大、技術複雜,
沒有專業協助的訴願成功率非常低。

✔ 行政訴訟:強烈建議律師

涉及:

  • 法律主張
  • 事證整理
  • 程序審查
  • 庭上攻防

且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為「律師強制代理」。

🚧 六、訴願逾期的影響

一般情況:

❌ 訴願逾期 → 無法再提行政訴訟(因都更屬訴願前置)

但若:

  • 核定書未合法送達
  • 公告瑕疵
  • 教示錯誤
  • 實際知悉時間不明確

仍可能主張期間未起算。

📚 七、案例解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XXXXX號裁定

(限程序層面可參考,實體審查須適用 108 大修後新法)

本裁定處理的爭點為:

是否應命實施者(XXXX建設)「獨立參加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

法院認為:

  • 若撤銷權利變換核定,
  • 實施者權益會受到重大影響,

因此要求其「獨立參加訴訟」。

✔ 可以參考的部分(程序法)

  •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如何參加
  • 實施者是否為利害關係人
  • 都更核定後如何進入司法程序

❌ 不可直接套用的部分

本案核定內容多數依據:

  • 108 大修前的《都市更新條例》(舊法)

但目前實務審查已全面改依:

  • 108 年 4 月 30 日施行的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新法)

包括:

  • 公益性審查標準
  • 必要性審查
  • 權利變換合理性
  • 公告與通知義務
  • 程序正義要求

皆已與舊法不同,
因此本裁定只能作為程序參考,不可直接套用於新法實體審查。

🧭 八、不要輕忽程序:權益必須自己主動保護

都市更新不是政府或建商的事,而是每一位權利人的事。
常見現象是:

  • 說明會沒出席
  • 公聽會沒參與
  • 文件沒細讀
  • 意見沒提出

結果等到核定公告、工程要動,才開始質疑。

然而:

法律保障的是「程序正義」——不是「你最後才想到的感受」。

住戶應在每個程序階段:

  • 參與
  • 提問
  • 留證
  • 遞件
  • 要求資訊
  • 表達意見

越早關注,就越有掌控空間。
越晚反應,就越落入既成事實。

🏙️ 九、都更行政救濟流程總覽

事業計畫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30 日內)
          訴願(需具體理由)
              ↓(2 個月內)
      行政訴訟(強烈建議律師協助)
              ↓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審)

✨ 結語

都市更新牽涉重大財產權益,每位住戶都有權在程序中被正當對待。
訴願並不容易,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與明確違法理由,才能有效救濟。

更重要的是:

不要前期不關注、後期才抗議。
權益必須由自己主動重視與保護,公平與公正才可能真正實現。

在案件複雜、金額龐大或涉及權利變換爭議時,
建議應:

  • 聘請具有都市更新實務經驗的專業顧問
  • 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以免因程序錯誤、文件不足或期限過期而喪失救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