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專欄】
都更核定不服怎麼辦?一篇看懂訴願、行政訴訟與案例解析
(含「哪些較容易翻案」+ 108大修前後法規差異提醒)
🔰 前言
近年不少民眾反映:在都市更新程序中,當事業計畫核定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公告後,發現自身權益受到重大影響,但卻不清楚應如何提出異議、是否能救濟、期限如何計算,以及訴願與行政訴訟有何差別。

都市更新牽涉財產分配、居住權益、公共利益與法律程序,每一步都影響最終結果:
- 持分比例
- 分回坪數
- 公設比
- 搬遷安置
- 權利義務
全部都在核定中被決定。因此,若住戶不服核定,需在期限內掌握正確行政救濟程序。
🚫 也不要輕忽前期程序
許多都更爭議來自於:
前期不關注、不出席、不提問,
後期核定公告後才開始抗議、質疑、衝突。
然而,都市更新是「程序正義」的制度:
- 公聽會
- 說明會
- 審議會
- 意見詢問
- 文件送達
- 公告程序
每一步都是住戶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只有積極參與程序,公平與公正才有可能真正落實。
📘 一、都更哪兩個階段可以提出行政救濟?
在都市更新程序中,只有兩個階段屬「行政處分」:
✔ 1.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 2. 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只要不服核定內容,住戶即可提出行政救濟。
📩 二、訴願:第一階段救濟(都更屬訴願前置)
對都更核定不服,住戶必須先提出「訴願」。
訴願是行政救濟的第一關。
📌 訴願期限
- 收到處分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
- 公告送達 → 自公告第 11 日起算 30 日
- 未合法送達 → 自「實際知悉」起算(最長不超過 1 年)
🔎 訴願並不容易,需要具體理由
訴願成功率普遍不高,原因包括:
- 多數住戶的訴願理由太簡短
- 欠缺具體證據
- 未指出程序違法
- 法律論述不完整
- 權利侵害沒有量化說明
成功的訴願通常具備:
- ✔ 明確程序違法(公聽會、審議會)
- ✔ 權利變換計算式錯誤
- ✔ 公益性或必要性審查不足
- ✔ 未合法送達
- ✔ 差別待遇無正當理由
- ✔ 文件理由不備
- ✔ 量化證據明確(面積、持分、估價等)
單純「覺得不公平」不足以成立訴願。
🟦 三、都更案中「較容易在訴願翻案」的七大項目
以下依實務經驗,為訴願較常成功的情形:
✔ 1. 送達瑕疵(最容易成功)
例如:
- 漏送核定書
- 寄送地址錯誤
- 公告送達程序不合法
- 無法證明送達
屬重大程序瑕疵,訴願常直接撤銷或重審。
✔ 2. 公聽會/審議程序瑕疵
例如:
- 公聽會未依規定通知
- 審議會未具法定人數
- 紀錄不完整
- 未回應住戶具體意見
屬重大程序違法,訴願翻案率較高。
✔ 3. 權利變換分配不合理
包括:
- 分回計算誤差
- 公設比混淆或採錯基準
- 估價模式不透明
- 同案不同估價標準(差別待遇)
若能提出具體數據差異,勝算明顯提高。
✔ 4. 公益性、必要性審查不足
主管機關核定時必須審查:
- 是否具公益性
- 是否具必要性
- 是否有較小侵害的替代方案
若審查理由不足,訴願可能要求重審。
✔ 5. 更新單元範圍或基地邊界認定錯誤
例如:
- 誤畫地號
- 將不應列入之土地列入
- 邊界畫錯
屬重大瑕疵,訴願常獲支持。
✔ 6. 未回覆住戶具體意見
若住戶提出明確異議,主管機關卻未回應或僅形式處理,
屬程序正義不足,訴願可能要求補正或重審。
✔ 7. 處分理由不備、文件缺漏
例如:
- 未載明主文
- 未載明事實理由
- 未教示救濟程序
- 法條引用錯誤
屬形式重大違法,訴願可能直接撤銷。
⚖️ 四、行政訴訟:對訴願決定不服時提出
若訴願仍維持原處分,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訟期限
- 收到訴願決定日起 2 個月內
行政法院會審查:
- 程序是否合法
- 公益性/必要性是否成立
- 權利變換是否合理
- 是否裁量濫用或偏頗
法院可撤銷核定或命主管機關重作審查。
👨⚖️ 五、訴願/行政訴訟是否需要律師?
✔ 訴願:法律未強制,但建議尋求協助
因為都更案件內容龐大、技術複雜,
沒有專業協助的訴願成功率非常低。
✔ 行政訴訟:強烈建議律師
涉及:
- 法律主張
- 事證整理
- 程序審查
- 庭上攻防
且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為「律師強制代理」。
🚧 六、訴願逾期的影響
一般情況:
❌ 訴願逾期 → 無法再提行政訴訟(因都更屬訴願前置)
但若:
- 核定書未合法送達
- 公告瑕疵
- 教示錯誤
- 實際知悉時間不明確
仍可能主張期間未起算。
📚 七、案例解析: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XXXXX號裁定
(限程序層面可參考,實體審查須適用 108 大修後新法)
本裁定處理的爭點為:
是否應命實施者(XXXX建設)「獨立參加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
法院認為:
- 若撤銷權利變換核定,
- 實施者權益會受到重大影響,
因此要求其「獨立參加訴訟」。
✔ 可以參考的部分(程序法)
-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如何參加
- 實施者是否為利害關係人
- 都更核定後如何進入司法程序
❌ 不可直接套用的部分
本案核定內容多數依據:
- 108 大修前的《都市更新條例》(舊法)
但目前實務審查已全面改依:
- 108 年 4 月 30 日施行的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新法)
包括:
- 公益性審查標準
- 必要性審查
- 權利變換合理性
- 公告與通知義務
- 程序正義要求
皆已與舊法不同,
因此本裁定只能作為程序參考,不可直接套用於新法實體審查。
🧭 八、不要輕忽程序:權益必須自己主動保護
都市更新不是政府或建商的事,而是每一位權利人的事。
常見現象是:
- 說明會沒出席
- 公聽會沒參與
- 文件沒細讀
- 意見沒提出
結果等到核定公告、工程要動,才開始質疑。
然而:
法律保障的是「程序正義」——不是「你最後才想到的感受」。
住戶應在每個程序階段:
- 參與
- 提問
- 留證
- 遞件
- 要求資訊
- 表達意見
越早關注,就越有掌控空間。
越晚反應,就越落入既成事實。
🏙️ 九、都更行政救濟流程總覽
事業計畫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核定
↓(30 日內)
訴願(需具體理由)
↓(2 個月內)
行政訴訟(強烈建議律師協助)
↓
最高行政法院(最終審)
✨ 結語
都市更新牽涉重大財產權益,每位住戶都有權在程序中被正當對待。
但訴願並不容易,必須提出具體事證與明確違法理由,才能有效救濟。
更重要的是:
不要前期不關注、後期才抗議。
權益必須由自己主動重視與保護,公平與公正才可能真正實現。
在案件複雜、金額龐大或涉及權利變換爭議時,
建議應:
- 聘請具有都市更新實務經驗的專業顧問
- 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以免因程序錯誤、文件不足或期限過期而喪失救濟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