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75、78條主管機關檢查及裁罰

111.5.11營署更字第1110035281號函

一、本條例第75條定期檢查,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至計畫完成成果備查或依法撤銷、廢止其申請案件止。
二、本條例第81條罰則係針對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75條之檢查所定之處罰,與實施者未依本條例第78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46-48條(事業計畫完成檢具竣工書圖、成果報告、財務報告備查)處罰要件不符,地方政府不得以實施者未依本條例第78條辦理備查為由,依本條例第81條規定執行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