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有關申請建築執照法規適用無中標法第18條適用

111.5.4營署更字第1110029631號函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83條第1項及第2項業明定都更案擬訂事業計畫或權變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一定時間內申請建築執照之相關法規適用,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尚無得由實施者選擇適用之彈性。
二、中標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於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因本條例對旨揭事項已有明文規範,故無中標法第18條之適用。